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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查账的方法、重点与流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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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查账的方法、重点与流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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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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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零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 

零(负)申报的形成既有正常原因也有非正常原因。正常原因主要有: 

1)新成立并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由于业务开展不及时或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生产期,造成零申报。 

2)企业已领取注销审批表,而有关资料尚未上报或稽查未结束又不能注销,造成零申报,个别企业虽稽查结束,但由于查补税款不能及时补缴入库,造成本月零申报。 

3)企业申报当期无收入,原因多是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状况或停产改制、合并中而造成零申报。 

4)部分企业因市场原因,业务萎缩,本期无销售而又存在观望态度,不愿办理注销,等待今后出现转机,只好每月申报做零申报处理。 

5)部分免税企业申报为零。6)管理性机构形成零申报。 

7)部分新办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其实现的增值小于其存货,一定时期出现为负申报。 

8)企业进货因货不对路或价格竞争激烈,受市场影响销量低,毛利率低,造成积压,出现负申报现象。 

非正常原因主要有: 

1)部分纳税人存在短期经营行为,帐表不符,造成异常申报。 

2)未按规定时限做销售,漏报收入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3)采取以物易物和现金交易不作销售,有意隐匿应税收入,减少销项税金。 

4)销售作预收帐款等挂帐处理,而不计提税金,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5)抵扣税金界限不清,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将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所取得的抵扣发票记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6)将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捐赠,对外投资未作销售处理,形成低税负申报。 

7)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一些企业预计经营规模与其实际状况相差较大,致使纳税申报不实。 

8)有意调节进项税额,即月底帐载需缴税时,突击进货,增加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甚至个别企业存在未付款抵扣的现象,致使长期负申报。   

目前,尚没有文件对零(负)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增值税法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中规定: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不尽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税收专项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1)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2)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少缴企业所得税。 

(3)将不属于生产的水电、煤炭开支挤入“制造费用”,增大成本费用;故意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 

(4)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  (5)视同销售的事项少计收入。 

(6)企业的资产报损未经过审批。 

(7)房租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及关联交易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8)不及时结转收入,推迟交纳税款。 

(9)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预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少记收入; 

(10)将抵顶货款的房子、汽车等财产处理后不入帐,形成帐外经营; 

(11)用不正规发票入帐,虚列成本、费用。 

(12)多列支出。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 

★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辖区内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1)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 

(3)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 

税收专项检查中营业税检查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 

(1)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 

(2)营业收入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3)低价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4)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5)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 

(6)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7)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8)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漏计销售。 

(9)企业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未申报纳税。 

(10)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未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 

(建筑业): 

1、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2、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 

3、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4、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 

5、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6、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 

7、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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